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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燃气灶3C标识及GB16410-2020执行标准问题咨询及销售问题咨询 信件类别
内容 局长您好! 我是厨卫产品销售商,近期区域在开展燃气灶市场销售检查。 工作人员告知:没有3C认证,没有GB16410-2020执行标准的燃气灶不允许销售。 1、经了解,燃气灶具3C强制认证是2020年10月1日执行,要求在这时间后生产的燃气灶必须有3C认证。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中第五条:(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之条款2020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燃气灶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是可以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销售的。 2、GB16410-2020执行标准是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2年1月1日前产品是执行GB16410-2007标准,对于施行新的执行标准时间不长,商家存在一定的库存。 对此,想落实一下,对于在3C强制认证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进行销售?及GB16410-2020执行标准实施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 如果按工作人员传达的不能行销售,那么这些库存产品是否有出台过渡办法? 谢谢!
回复内容 网民你好: 你在“局长信箱”中关于“关于燃气灶3C认证及GB16410—2020执行标准问题咨询”的留言收悉后,经我局质量监督科人员研阅,现作以下回复: 1、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国家强制标准,同时明确了GB16410-2020的具体实施时间是2022年1月1日,给予家用燃气灶具生产销售企业充分的过渡和消化时间。标准实施之日起未标注“GB16410-2020”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 2、“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都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并于产品明显处张贴“CCC认证”标志。2021年7月6 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布了《关于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规则和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认证依据、新旧认证证书使用以及换发时间。《通知》中“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的要求是指:生产厂家在2022年1月1日前,依据《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强制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且不在继续生产的产品,不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 感谢你关注、监督市场监督部门的工作。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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